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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的通知
绍市环发〔2016〕12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已经绍兴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和绍兴市财政局资金存放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5日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市环保局本级及直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86号)的规定,结合环保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市环保局本级及直属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暂时闲置的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款存放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和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四条 本操作细则所指的公款是指市环保局本级及直属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1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目前没有以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六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七条 成立市环保局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市环保局本级及直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负责做好与绍兴市财政局资金存放管理领导小组的联络工作。

  局办公室、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市环保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报请绍兴市财政局资金存放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驻局纪检组负责派监督员现场监督评标工作,并负责处理投诉及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

  市环保局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对市环保局本级及直属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

第二章  招 投 标

  第八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并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和数量;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

  (五)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七)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评标方法,由招标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采取综合评分法。招标标的为资金年综合收益率。资金年综合收益率由定期存款年利率加社会责任贡献率确定。

  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包括利率水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服务水平和社会责任贡献率等方面,各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指标及分值权重。存款利率水平包括活期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水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以市政府对银行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依据。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第十条  参与市环保局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绍兴市越城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市政府批准;

  (四)财务稳健,资金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一条  竞标银行应当在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一式五份)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

  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有效证件以及竞标银行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提供符合投标条件的证明材料。

  竞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补充、修改内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可作拒收处理。

  在投标截止期内竞标银行少于三家的,取消该次招投标工作,延后择日重新举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编制、发布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开标、评标,按照《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流程实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

  (三)投标单位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四)定期存款利率低于相同期限基准存款利率上浮50%的。

  第十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三章  后 续 管 理

  第十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局办公室应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通知下属具体招标单位,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及时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竞争性存放资金的存放和回收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至5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操作细则第十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中标银行未在竞争性存放资金到期日结清本息并划转至指定账户的,市建管局及直属企事业单位有权取消中标银行之后的各期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操作细则不一致的,按本操作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操作细则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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